集體合同規定(2004.5.1起施行)
集體合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
《集體合同規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鄭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集 體 合 同 規 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袷胤?、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ǘ┫嗷プ鹬?,平等協商;
?。ㄈ┱\實守信,公平合作;
?。ㄋ模┘骖欕p方合法權益;
?。ㄎ澹┎坏貌扇∵^激行為。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ㄒ唬﹦趧訄蟪?;
?。ǘ┕ぷ鲿r間;
?。ㄈ┬菹⑿菁?;
?。ㄋ模﹦趧影踩c衛生;
?。ㄎ澹┭a充保險和福利;
?。┡毠ず臀闯赡旯ぬ厥獗Wo;
?。ㄆ撸┞殬I技能培訓;
?。ò耍﹦趧雍贤芾?;
?。ň牛┆剳?;
?。ㄊ┎脝T;
?。ㄊ唬┘w合同期限;
?。ㄊ┳兏?、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ㄊ┞男屑w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ㄊ模┻`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ㄊ澹╇p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ㄒ唬┯萌藛挝还べY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ǘ┕べY支付辦法;
?。ㄈ┘影?、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ㄋ模┕べY調整辦法;
?。ㄎ澹┰囉闷诩安?、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厥馇闆r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ㄆ撸┢渌麆趧訄蟪攴峙滢k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ㄒ唬┕r制度;
?。ǘ┘影嗉狱c辦法;
?。ㄈ┨厥夤しN的工作時間;
?。ㄋ模﹦趧佣~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ㄒ唬┤招菹r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ǘ┎荒軐嵭袠藴使r職工的休息休假;
?。ㄈ┢渌倨?。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ㄒ唬﹦趧影踩l生責任制;
?。ǘ﹦趧訔l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ㄈ┌踩僮饕幊?;
?。ㄋ模﹦诒S闷钒l放標準;
?。ㄎ澹┒ㄆ诮】禉z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ㄒ唬┭a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ǘ┗靖@贫群透@O施;
?。ㄈ┽t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ㄋ模┞毠びH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ㄒ唬┡毠ず臀闯赡旯そ蓮氖碌膭趧?;
?。ǘ┡毠さ慕浧?、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ㄈ┡毠?、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ㄋ模┪闯赡旯さ氖褂煤偷怯浿贫?。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ㄒ唬┞殬I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ǘ┞殬I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ㄈ┍U虾透纳坡殬I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ㄒ唬﹦趧雍贤炗啎r間;
?。ǘ┐_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ㄈ﹦趧雍贤兏?、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ㄋ模┰囉闷诘臈l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
?。ㄒ唬﹦趧蛹o律;
?。ǘ┛己霜剳椭贫?;
?。ㄈ┆剳统绦?。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
?。ㄒ唬┎脝T的方案;
?。ǘ┎脝T的程序;
?。ㄈ┎脝T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